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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诉XX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30
浏览量:1038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51

原告陈XX,男,19XX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系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XXXXXXXXXXXXX

负责人XXXX

委托代理人XXX,系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XXXXXXX时,原告在沙太路XX村路段,驾驶粤AXXXX轿车由北往南行驶时,被其他车车辆追尾,时候对方驾车逃离现场,同时造成了原告驾驶的粤AXXX轿车车位损坏,事故中无人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述情况。原告为本事故花费施救费以及拖车费共XXX元,原告将粤AXXXXX轿车送维修,花费维修费XXXXXXX元,税额XXXX元,施救费以及拖车费XXX元,合计XXXXX元。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了车辆损失险。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XXXXXX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XXXXXXXXXXXXXX201XXXX日前向原告陈XX赔付保险金XXXX元。原告陈XXX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告陈XX放弃今后就本次事故向被告XXXXXXXXXXX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陈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XXXXX

本案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文XX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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