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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郭XX离婚及抚养权纠纷案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30
浏览量:791

广东省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X法民X初字第XX

原告杨XX,女19XX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男19XX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XX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XXX日登记结婚,19XXXX日生育了儿子郭XX20XXX日生育女儿郭XX。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涉案财产的处理均达成一致意见,并表示子女探视问题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不需要法院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与郭XX离婚。

二.儿子郭XX由郭运虎携带抚养。

三.女儿郭XX抚养权由杨XX行驶,抚养费4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四.位于广州市XXXXXXXX房归杨XXX所有。

五.本案受理费XXX,杨XX负担。(已缴纳完毕)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201XXXXX日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韩XX

0XXX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朱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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