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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A诉广州市X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30
浏览量:902

广州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XX劳人仲案字[201X]XX

申请人:余XX,女19XXXXX日出生。

住址:广东省XXXXXXXXX

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XXXXXXXXXXXXXXX房。

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古XX,被申请人的职员。

申请人余XX与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XXXX公司关于工资、双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申请人要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XXX日至201XXXX日未发工资XXX元及加付未发工资100%的赔偿金XXX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XX月份至201XX月份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被申请人应缴部分XXXXX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XXX日至201XXX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XXXX4、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XXX日起至20XXXXX日止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委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双方自201XXX日起至201XXX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20XXXXXX日前一次性以银行存款转账方式(银行:XXXX银行:户名余XXX:卡号XXXXXXXXXXXX)支付申请人XXXX元。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互不再追究对方在本案中的其他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委员会:

0XXXX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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