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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诉许XX、刘XX、广州XXX公司、中国人民XXX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30
浏览量:1237

广东省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穗X法民X初字第XXX

原告:XXXX19X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系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19XXX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X广州市分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

负责人:X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陈**诉称:201XXX日,在广州市XX区屏山石材市场附近,被告XXXX驾驶粤XXXX号轿车由东往西行驶,遇XXX驾驶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因被告XXX没有让右侧车辆先行,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X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XXX承担事故的全部,原告XXX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XXX被送医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经常,被告XXX驾驶的肇事车辆的车主系XXX,该车在被告XXXXXXXXX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方共同赔偿原告XXX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4359.5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诉讼中,因XXXXXX确认其司系粤XXXX桥车的实际支配人,该车的登记车主XXXX系其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本院依法追加了XXXXXXX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准许原告XXXX撤回了对XXXX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XXXXXXXXX广州市分公司同意于201XXXX日前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内赔偿原告XXX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71500元,该款项存入原告XXX指定的银行账号。

二、被告XXXXXXXXXXXX同意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原告XXXX医疗费75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300元,共计9800元。被告XXXXXXXXXXXXX同意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将上述9800元支付给原告XXXXX。被告XXXXXXX支付的上述赔偿款7500元及受理费2300元不得再向被告XXXXXXXXX广州市分公司主张理赔。

三、原告XXXX在收到上述179000元赔偿款及受理费2300元后,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追究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广州市分公司其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四、本调解协议已经过本院审查,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该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上述协议已于签署之日即201XXXX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当事人请求,制作本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XXXXXX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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