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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花呗”套现案宣判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6
浏览量:911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狗蛋帮助他人利用“花呗”套现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行为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该案也是全国首例利用“花呗”进行非法套现而入刑的案件。


案情

通过“花呗”套现,4天“交易”2500余笔

1992年出生的狗蛋是福建泉州人,经营网店,但生意不好。20157月,狗蛋与同伙通过其淘宝店铺,采取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他人从“花呗”套现,牟利的方式就是向套现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提取比例会事先商量好,一般是套现金额的7%-10%,中介人员会拿走手续费中的大部分。套现者向狗蛋的淘宝网上店铺申请退款后,狗蛋便将扣除了手续费的金额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套现者。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任何真实的货物流通。

经公安机关侦查,20151110日至20151113日期间,狗蛋及其同伙利用多家网上店铺,在全国范围内串通多名淘宝用户虚构交易共计2500余笔,从“花呗”套现共计470余万元。

在庭审中,狗蛋表示:“大部分的手续费都给了中介人员,我只得到几千元。我以为套现的是淘宝用户,我为他们提供帮助并不算犯罪。”

实质:

“花呗”类似信用卡,套现会扰乱金融秩序

据悉,“花呗”是一款互联网在线消费金融产品,面向支付宝注册客户提供定向消费贷款服务。从功能上来说,“花呗”类似于一张虚拟信用卡,但只能用于线上线下的定向消费,不允许提现。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利用“花呗”套取消费贷款。

“花呗”套现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特征基本一致,都是通过虚假交易套取资金。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金融犯罪办案团队的承办检察官说:“‘花呗’作为一款类似于银行信用卡的消费信贷产品,生而具有互联网的虚拟色彩,不具备磁条卡或芯片卡等实物载体。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从根本上来讲,利用“花呗”套现同样会产生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严重后果,与是否具备实物载体无关。”

将办理支付结算作为一种经营性业务,违反了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以上内容由马俊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俊哲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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