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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7
浏览量:321


(一)案情概述

离婚案的原告李某与前妻离婚,1999年通过征婚与同样离异的王某相识,经过几个月的接触后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并约定若一方在婚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需给予经济赔偿,作为一方对另一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等赔偿,双方商定赔偿金额为30万元整。2000年10月13日晚,李某探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当晚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李某与一女子进屋,至凌晨一时仍未见该女子离开。由此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婚姻彻底破裂。2002年5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与此同时,王某则以李某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二)法院判决

闵行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李某确实存在不忠于妻子的行为,且难以提供有力证据辩解与反证。法院判决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支付王某30万元,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李某承担。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不久即撤诉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李某当场一次性付给王某人民币25万元。

(三)上海高院怎么解释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03年第1期对“夫妻忠诚协议”纠纷问题进行了解释。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 ,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由此可见,仅基于“夫妻忠诚协议”提起的诉讼,或者不具备46条规定情形的,上海法院一般不受理或者驳回。


(四)忠诚协议怎么签?

法官在认定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时,需要综合考虑夫妻订约动机、赔偿数额的比例、责任条款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考察,从而认定协议是否有效,据此,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细节:

1、尽量在双方感情稳定期,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忠诚协议,而非在发生不忠行为后,尤其要避免在“捉奸在床”等不忠行为发生时签订,否则很容易被违反忠诚协议一方事后以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等事由主张协议无效。

2、签订忠诚协议时,内容应尽量具化。一旦发生协议中涉及的不忠事项,不容易产生歧义。具化的不忠事项,此时可以为法官提供一个较为明确的参考。

3、忠诚协议在补偿金设置上,切忌有“净身出户”或者其他类似的要求一方放弃所有财产的要求。

4、除了金钱外,不应当设置“游街”、“下跪”等事项。另外,不许离婚等限制离婚自由的约定、限制人身自由的约定、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约定等也不在有效之列。

5、忠诚协议的用词上,应当避免“损害赔偿”、“侵权赔偿”等字词,可以用“补偿金”、“精神补偿”等。损害赔偿,由于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仅有符合婚姻法46规定的情形才可适用。至于侵权赔偿等词汇,前文已有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6、忠诚协议,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单凭口头说明,日后原件灭失的,除非对方承认且自愿支付,否则法庭无法支持。如有条件,在签订忠诚协议时,可以拍摄照片、视频或者由见证人签名等,以证明签订时属于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不存在胁迫等情形。

(五)警告启示

基于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要求,关系到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尽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节尚未达到重婚或同居这种严重程度,且法律并未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做出相应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本案中"忠诚协议"的实质是对《婚姻法》中抽象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同时,依据该具体协议使得《婚姻法》中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因此,既然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未受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同时,协议的内容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协议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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