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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资产被判拒执罪获刑九个月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1
浏览量:686

恶意转移资产被判拒执罪获刑九个月

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假离婚、转移资产……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宁海一“老赖”无所不用其极。830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4月,郑某在其打工的宁海某塑料厂内操作升降梯时被电梯夹伤,送医治疗50天后,仍落下了截瘫伴大小便失禁的后遗症,经鉴定,造成二级伤残。

事后,郑某家属多次与该塑料厂的负责人戴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因金额相差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20172月,郑某将该塑料厂起诉至宁海法院。后经法院依法审理,该塑料厂需赔偿郑某各项经济损失77万余元。后该厂未履行赔偿义务。

20178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通过财产查询后发现,该塑料厂已于20176月注销,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因该厂为个体工商户,故依法追加戴某为被执行人,并向其送达了财产报告令。戴某则声称,自己与妻子已经离婚,目前靠打零工为生,塑料厂的机器设备也已转卖抵债,没有能力履行。

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早在20165月,戴某便将自己名下的车辆转移登记到案外人名下并迅速与妻子离婚,然而,该车辆戴某仍在实际使用,且与前妻生活在一起,对外亦是夫妻名义。之后,执行人员接到申请人举报称,戴某目前工作的工厂内有两台机器疑似原塑料厂的设备。

了解相关情况后,执行人员依法拘传戴某,并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或恶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履行的,将涉嫌构成犯罪。在得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后,戴某承认了自己逃避执行的种种行为。最终戴某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60万元。今年6月,宁海法院以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宁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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