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盗窃山地自行车被判刑九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查明,2018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在南昌市西湖区岔道口西路某网吧门口秘密窃取被害人席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的某品牌山地自行车。由黄某负责动手剪锁盗车,张某负责在一旁望风。得手后,二人将盗窃所得自行车骑至南昌市洪都大道附近销赃。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自行车认证,被盗某品牌山地自行车的市场价格为2165元。2018年4月16日,公安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半边街附近抓获黄某。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曾因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